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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
杭州市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 2007 年 1 月 17 日 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2004年4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发布,根据2008年8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订)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发改委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杭州市发改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http://www.hangzhou.gov.cn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或下载 ; 也可以到《指南》查阅点(杭州市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查阅(具体地址:香积寺路3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cfamen.com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通过有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含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受理)
  本委联系电话:85251818,传真号码:85251967。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7楼,邮政编码:310026,邮箱:bgs@fzw.hz.gov.cn。
  (三)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早上9:00-下午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可在“中国杭州”或本机关网站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angzhou.gov.cnhttp://www.cfamen.com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五)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收费情况。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85251948 ,邮编: 31002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杭州市发改委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订日期: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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