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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的公示
  |   2017-07-06   |  
  为加快推进“信用杭州”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的有关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17年7月6日-7月13日,公示期内,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我委联系。
    
    联系人:陈映春    联系电话:85251842    传真:85251967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

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信用杭州”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的有关要求,就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续深化“八八战略”实践,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动力,以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目标,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工作机制,努力建成社会信用体系的杭州样版,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明确重点,注重实效。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根据政府职能与服务性质,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策略,每年确定购买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重点事项,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

2.公开透明,择优竞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3.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供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工作机制有效运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的信用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政府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有效推进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规定的范围,即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 征信机构需具备征信业管理部门的有效征信资质或者相关许可;除征信机构以外的其他信用服务机构,需符合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作出具体承诺。

(三)购买内容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行业信用分类管理的项目;在重大政府采购事项、工程招投标(指列入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名单的事项)中购买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项目。

2.信用建设环境优化:普及信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类项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监测评估和行业规范研究。

(四)购买程序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

(一)工作启动。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工作启动从编制2018年预算开始,试行三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结合本市政策规划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购买信用服务专项经费实施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编制年度专项经费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资金安排。市财政局将根据政策依据、绩效目标、预算需求合理性必要性等对部门申报的购买信用服务所需的专项经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并在年度市级预算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监督管理。购买主体要根据服务项目数量、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建立评审机制,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部门要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工作纳入现有工作体系中,严格资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级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经费。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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