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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6-10-24   |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杭发改法规2014〕407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我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和《杭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市委办发[2012]10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委制定了《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项目稳步实施、平安推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2]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评尽评、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查防并重、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实施。

第三条  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的,涉及下列领域或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

1、农水:跨区、县(市)重大引配水工程、中型水库、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三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等项目;

2、交通:机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等涉及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较大的项目;

3、城建环保:城市快速路、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及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项目;

4、能源:电力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城市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城市社区附近的煤电和燃煤热电联产等项目;

5、社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以及涉及发射功率在10KW以上的中波广播信号发射设施和发射功率在1KW以上的电视信号发射设施、通信发射设施等项目;

6、产业:水泥、化学原料药、精细化工、重大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

(二)在项目规划选址、环评公示阶段,参与群众反对率高于20%,或者群众环境信访情况需列入一级、二级、三级环境信访预警信息管理的项目。

(三)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

(四)报省发改委需要稳评的项目。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阶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项目申报阶段和审查审批阶段。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各利益相关方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环保邻避类重点敏感项目在前期规划选址时,相关责任单位须开展必要的稳评工作并提出稳评分析意见。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写,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由评估主体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主体可以委托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或法定评估职能的咨询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但评估责任不发生转移。

第九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或其指定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其中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或者社会、环境等不利影响跨区、县(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会同项目各所在地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审核转报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评估主体开展评估论证,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评估主体认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深度不够或内容明显有误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编制单位应按照有关编制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对列入评估范围的项目,应当包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咨询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评估咨询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另行延长规定时间。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评估咨询意见是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其中:

(一)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可以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二)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中风险的,暂缓审批、核准。待调整优化方案、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经重新评估,风险等级调为低风险的,可以审批、核准;

(三)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的,不予审批、核准。

由多个评估主体进行评估的同一项目,其中只要有一个评估主体认为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内容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暂缓或不予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列入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跟踪监测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评估主体和有关部门报告。

评估主体应做好跟踪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确保评估实效,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报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

第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评估主体或其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作出错误的评估结果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结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核转报的项目,具体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国家和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4年9月25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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